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,而系体格,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。
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
WHO/T. David
Pregnant women attend a health class during a Buntis Day organized by the health workers in Madaum, Tagum City.
Pregnant women attend a health class during a Buntis Day organized by the health workers in Madaum, Tagum City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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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
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
《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于1946年7月22日获得通过,并于1948年4月7日生效,据此成立了世界卫生组织,作为联合国负责卫生事务的专门机构。《组织法》规定了世卫组织的宗旨、职能、治理结构和指导价值观,为该组织的工作提供了法律和伦理基础。《组织法》将世卫组织的宗旨界定为“求各民族企达卫生之最高可能水准”,这始终是全球卫生合作的基石。
原则
《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》在一系列原则基础上指导本组织的使命和行动。这些原则申明:
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,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。不因种族,宗教,政治信仰,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,而分轩轾。
各民族之健康为获致和平与安全之基本,须赖个人间与国家间之通力合作。
任何国家促进及保护健康之成就,全人类实利赖之。
各国间对于促进卫生与控制疾病,进展程度参差,实为共同之危祸。 而以控制传染病程度不一为害尤甚。
儿童之健全发育,实属基要。使能于演变不息之整个环境中融洽生活,对儿童之健全发展实为至要。
推广医学,心理学及有关知识之利益于各民族,对于健康之得达完满,实为至要。
一般人士之卫生常识与积极合作,对人民卫生之改进,极为重要。
促进人民卫生为政府之职责;完成此职责,唯有实行适当之卫生与社会措施。